山东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2-02 浏览次数: 171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二条  采购、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具备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

第三条  学校设置剧毒化学品仓库,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措施,委托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实施日常管理,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双人用、双锁、双帐);剧毒化学品保管人每年年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剧毒化学品采购、领用、库存情况总结。

第四条  采购剧毒化学品时,由使用人填写《剧毒化学品采购申请表》、提交剧毒化学品安全使用保证书,经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或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签字,分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科技处或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公安处备案后,由化学实验教学中心组织采购、验收、保管、发放。

第五条  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由使用人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经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或科研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科技处或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地方公安机关备案批准后,由学院组织采购,并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保管、发放,详细登记入库、领用、库存情况,有关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备核查。

第六条  实验室不得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特殊情况下必须采购时,由使用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准购手续,采购完成后,由所在学院指定专人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五双管理”。

第七条  学院应明确分管院长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制度要求的采购行为,拒绝签字报销。

第八条  采购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时,由科研实验室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或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学院组织采购。

第九条  学院分管院长负责审核危险化学品供应商的资质材料,相关资质材料的复印件及危险化学品采购档案,由分管院长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保存备查。禁止从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购买危险化学品;禁止实验室未经批准私自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最大采购量不得超过一个学期的使用量。

第十条  实验室不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要求供应商将危险化学品送到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下需要运输危险化学品时(不包括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需经分管院长批准,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承运商运输,并要求承运商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学生不参与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工作。

第十一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以及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二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禁止交寄危险化学品或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尽量降低危险化学品库存量。实验室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坚持随用随领,当日不用的随时退库或归橱、上锁,液体化学品放在底层,性质相抵触的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药品室中,并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药品室与办公室必须分设;存放在储存设备设施内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保管人员要定期检查核对,确保存放安全、帐物相符,标签不清的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分管领导负责监交,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交出人、接受人、监交人各一份,至少保存三年。需报废的危险化学品交学校统一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处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不得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空容器,特殊情况下确需重复使用时,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禁止使用。需要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空容器应通知供应商及时收回。

第十七条  存放剧毒、易爆化学品时应根据其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储存、计量、监测、监控、报警、通风、防晒、防火、防爆、灭火、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备设施及用品用具,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如实记录两类化学品的数量和流向,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丢失、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时,应立即向相关领导和学校公安处报告。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应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应熟悉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工作认真负责。危险化学品存放方式、方法应符合安全要求,注意性质不稳定、易分解挥发化学品的保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  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撤销、搬迁、调整时,应及时妥善处置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严禁私自处置、乱丢、乱倒。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禁止随意排放危险化学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禁止学生单独在实验室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禁止私自出借转让剧毒、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盛装、研磨、搅拌剧毒化学品的工具,实验后产生的废弃物、科研合成的剧毒化学品必须经过解毒、降毒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放。

第二十三条  从事危害健康或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化学品实验时,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制定实验人员劳动保护措施,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确保实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学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分管院长、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对各自分管的实验室负直接管理责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对自己保管的危险化学品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分管院长负责教师的安全法制教育;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负责本中心人员的安全指导监督;研究生导师、实验教师负责所指导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校规校纪处理: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没有落实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在实验、存放场所配置安全设备设施,或未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在储存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方式、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制定应急预案的;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的;不按规定采购、领用、存放、转让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校规校纪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私自采购、保存、使用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从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购买危险化学品的;不如实记录剧毒、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流向的;发现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不立即向学校公安处报告的;实验室撤销、搬迁、调整时未妥善处置库存危险化学品的。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应急救援或不及时向学校办公室、公安处报告的,将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发生化学品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报学校公安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